此 类 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其后美国政府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在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区域中心” (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不要求投资人参与日常管理,并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 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从而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 捷通道。这个方案自从批准以后,已经获国会多次延期授权,目前的方案将于2012年9月30日到期。
对 于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投资 者来说,EB-5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申请人不要求拥有任何学历、经历以及资质,无论国籍性别,无论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或企业家经验,是 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同时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随投资申请人同时申请,达到一人投资,全家移民的目的。
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非盈利性机构不包含在内。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相当宽泛,申请人可以通过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法 律的一般规定是,对于创立新企业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投资的企业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直接或间接雇佣十个或以上的全职工作,工作人员须是 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或其他在美有合法工作权的移民;对于参加区域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对于收购困 难企业的申请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人数。EB-5投资人自身或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全职工作(full-time)的定义是每周工作时间至少35小时。但如果有两个或以上兼职工作人员分享同一工作岗位,如果他们每周工作的小时数之和满足35小时的要求,也将作为一个全职工作计算。
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全职工作的起始时间,并未要求一定须在投资开始时或提交申请时。事实上,一份详尽可信的商业报告中阐述十名或以上全职工作需求也可以支持投资申请。所谓两年时间也并非严格要求365天每年,期间合理的空档期或重新招聘期都被允许存在。
6、EB-5每年的投资名额?
根 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有1万个投资移民签证提供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 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者。
美 国投资移民申请采用文件审核的方法,相较于其他类别的移民申请,申办时间较短。递交I-526申请表后,通常3至4个月左右便可获得批准,随即调 整身份递交I-485表(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或DS-230表(申请人在美国境外),被批准后申请人将会获得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即“有条件限制绿 卡”。在两年届满之前的90天内, 持临时绿卡的人向移民局提出去除条件限制的绿卡申请,即递交I-829。只要投资人的投资是真实的, 并创造出符合规 定的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 就将获得移民局批准成为永久居民。申请人从收到临时绿卡时起5年后就可以申请入籍。一般程序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