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上美國的法庭2012年1月20 日,陪女兒上Concord的一個法庭上,為她的罰款去上訴。這是一個標準的法庭大廳,法官的位置在正前方,被告將站在法官正面的欄杆外,原告將站在法官右手邊的欄杆外。時間到了,只見大約7-8個身穿警服的警察站在最後一列。被告和聽眾們零零散散地坐在中間。法官坐在正前方的大桌子後面,一個文秘坐在大桌子前面不遠的地方做記錄。文秘站起來,要求所有原告把手舉起來,宣誓要講真話。法官開始叫被告人的名字,被告人便站到法官對面的欄杆外,同時,相關(原告)的警察便站到法官右手邊的欄杆外。有一個案件被告是一個中國女士。法官先讓警察把事情發生經過闡述一遍。那位警察說,在某年月日,幾點幾分,何地,一輛某顏色的汽車從何方往何處駛過,他的檢測器顯示這輛車的時速是75,而當地的允許速度是55.所以他給她的罰款是xxx. 法官聽完後,轉過臉來問被告,你有什麼要解釋或陳述的嗎?我們這位同胞,以堅定而沉著的語調說,當時她要求警察出事證明她超速的儀器記錄,警察說是另一位警察用激光槍測試的。法官馬上問警察是你測出她超速的嗎?警察想解釋是他的同事測的,法官不要聽,只要他回答是不是他自己測的。警察說不是。法官又開始問原告,你超速了嗎?原告說沒有。法官又問,何以證明?原告說她一直在用GPS(導航器),上面有她的車速指示。法官宣布,原告不用負責任:“not responsible"。 這時,一位工作人員走過來,從法官手裡接過判決書,帶著原告出去了。前後的幾個美國人都輸了,不過都會”減刑“, 罰款都是$100元。又有一個中國女士上場了。同樣的過程,法官給她機會陳述時,她說,她的英文不大好,把一張書寫的文字交給了法官。法官讀完,便宣布原告不用負責任。我女兒是最後一個,她被控的錯誤是在Lexington的小銅像地方,一個不能轉彎的地方,轉彎了。她的解釋是天氣很黑,看不清。結果法官判決“Responsible ---罰款$100"。我們剛想走,文秘對法官說,她的原本罰款是$60, 法官把罰款又改回$60。總之,一共11個案件,2個案件被告沒有來,被告便輸了。一個案件警察沒有出席,被告贏了---not responsible;剩下8個案件,只有兩個案子被告贏了---not responsible,這兩個案子全是咱們老中!我跟女兒說,沒有什麼,這也是一種生活經歷嘛。你見識見識,體會一下上法庭是怎麼一回事,下一次,遇見警察時,態度好一些,趕緊認錯,可能就可以免罰的。再有,一定開車小心,爭取不要吃罰單。她的這次ticket, 我們先交$20,有機會向兩個警官申訴,輸了;又交了$50上法庭再申訴。又輸了,$60元照罰,還要長點。我想有了這次的經歷,多花$70還跑了兩次法院, 她一定從中領悟到很多東西。至少她說,站在那裡感到好丟臉啊。我的體會是,若要上訴,你一定要有理。想取的“同情”是沒門的。以前的“clear records" 是沒有用的。如果由於“超速”而被罰時,要警察出示證明是個好辦法!中國人就是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