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功案例分析移民局批准EB1A案件的侧重点

2013-10-28 00:00:00

2011年年初, 移民局正式颁发了EB1A和EB1B案件补件的样版。 从对其补件样板的分析, 比照我所多年以来成功办理的EB1案件的支持材料,我们发现最核心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第一、 在补件样板颁发之前, 在我们所经办的EB1 A 案件, 一般我们都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资质,列举出至少5项的合格条件,并结合丰富的实例,向移民局展现出一幅生动的杰出人才画面,从而使案件能够顺利得批。但EB1A案件模板出台后, 我们发现移民局方面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法, 使得以往我们一贯采用的多方位展示当事人合格条件的方法已不再适用。 比如: 以往我们尽可能地将当事人的专利,独立科研基金,科学大会上所做的口头发言等都做为独立项目向移民局展示。 移民局自补件模板发布以来, 以上的做法都变得不可能了。 

第二、 采用递进方法严格检验EB1A当事人的资质。补件模板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通过设置2个递进层面全面审核EB1A当事人的资质。如上所述, 即使律师通过大量证据及洋洋洒洒支持信件向移民局展示当事人的资质, 如果不能让移民局官员明确感受到申请人符合了两个不同层面的要求, 同样免不了打回来补件的结果。 

我们律师楼通过大量案例及律师的精湛办案经验, 已成功总结出一套成熟的办理EB1A案件的经验, 使得我们所承办的大量EB1A案件能够一次性通过移民局严格的审批程序且一次性得批。 

当然,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 移民局对EB1A的补件模板, 也的确使得一部分当事人, 在模板颁发之前有可能得到批准, 模板颁布之后, 在两个层面的审核标准下, 把不足之处暴露得比较显著。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我们依然认为申请人有其闪光点, 我们会在材料的准备上采用更加特色的方式。根据移民局可能采取的质询手法, 主动迎上, 帮助申请人取得案件的得批。 对于一部分的确不满足EB1A案件条件的当事人, 如果已经达到NIW的申请资质,不要放弃尽早审请的时机, 以便尽早建立案件的排期。

鉴于潘雅然律师在移民方面的丰厚经验,潘律师愿意随时为您提供移民法方面的帮助。

(此文原作于 2012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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