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中的非竞争条款

2015-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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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各个公司的雇佣合同中,都会要求雇员在解除雇佣关系几年内(一般是两年),不能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下一个工作。
 
合同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如果发生诉讼和争执,以哪个州的法律为准。
 
可是美国州与州的法律,在对待非竞争条款上有很大差别,不能完全根据合同的字面内容来理解合同的条款。
 
举例来说,纽约州和佛罗里达州对非竞争条款的执行就有很大的差别。纽约州的法律更保护雇员,而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更偏向雇主。
 
在佛罗里达州,雇主只需要证明非竞争条款是出于保护公司商业利益的需要就可以了,雇员要挑战这一条,则必须要证明该非竞争条款限制太宽和太不必要。
 
而在纽约,雇主需要证明三大的方面,(1)该非竞争条款限制是为保护雇主合法商业利益;(2)该非竞争条款限制不会造成该雇员生活困难;(3)该非竞争条款限制不会损害公众利益。纽约法律也要求严格解释非竞争条款限制,而佛罗里达州法庭对非竞争条款限制解释就相对宽松。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条款中指定按某州法律解释执行合同,接案法庭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纽约和佛罗里达州对非竞争条款限制法律相差如此大的情况下,纽约上诉法院最近裁决,纽约法院如果执行按佛罗里达州法律解释合同条款的协议会违反公共政策。换尔言之,非竞争条款限制不可能在纽约州按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执行,即使合约中规定该合同按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执行,该条款也无效。
 
详见Brown & Brown, Inc v. Johnson, 25 N.Y.3d 36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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