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企业结构不同:EB-1C的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即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 业。合乎条件企业应该是另一个企业投资设立的,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必须存在一年以上从而成为合格的EB-1C申请人。 而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地区中心。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同时,申请人在美国的 投资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对于EB-5而言,投资者本身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f. 对申请人资质要求不同:在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 达连续的1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而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 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h. 申请程序不同:即永久绿卡与临时绿卡的区别。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同过领事 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但是在EB-5申请中则必须经历一个2年的临时绿 卡的阶段。临时绿卡具有与永久绿卡完全一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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