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容易得到超速罚款的是那些常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的人。“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在Boston,人们说,虽然时速写的是55英里/小时,但实际上没有人开55,至少开65,据说超不过10mile是不会被抓的。那还是20幾年前的事了。我家在Amherst,我每個星期五晚上,從波士頓開車回家。一天傍晚,天已经黑了,2号West公路上车辆很少,不久就剩下我一个人在开了,我把时速控制到70,听着音乐,很高兴一个人在无人的高速公路上行駛。剛美了幾分鐘,发现一辆警车车灯在我的后面一闪一闪的。遭了,被警车跟上了。我赶紧把车停到路旁。警车在我的车后停下,一位警察走下来,很有礼貌地对我说,“请你把你的驾驶执照,车的登记证拿给我”。我很紧张,赶快翻钱包找出驾驶执照,再翻车上的小抽屉,把车的登记证找出来。最後顫顫悠悠地把這些證件遞給他。他拿走我的东西后,回到他的车上。坐在车里等着判决的心情是最遭的!后悔,怨气,烦恼,甚至想哭!警察回来了,告诉我,我超速了,开到時速70,但他只给我写了時速65,这样我可以少罚些钱,只罚我$50(由於是“初犯”)。他可能看我太紧张了,给我的“优惠”。我无话对答。是我超速了,是我的错,任罚吧!---那時從來不懂得可以去交通局“申辯” 。後來才知道,只要去說 "I have had a clean record" (我有一個好的駕駛記錄),加上當事的警察若不出場,很可能就以“無罪”釋放呢!